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168號聲明人藍戊○○即繼承人庚○○
己○○丁○○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依被繼承人乙○○及聲明人之出生別觀之,丁○○為『長男』、乙○○為『三男』、丙○○為『四男』,甲○○為『五男』、藍戊○○為『長女』、庚○○為『四女』、己○○為『五女』,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一兄弟(即次男)、二姊妹(即次女、三女);倘該繼承人(即次男、次女、三女)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並提出其等戶籍謄本,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含內、外祖父母,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