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5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
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繕本1份及被告最
近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