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六六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為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明定。
三、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然自訴人為被告之妻,除據自訴人於自訴狀內記載明確外,復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一件在卷足憑,依據前揭規定,自訴人不得對其配偶即被告提起自訴,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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