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童潤被告田鸞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童潤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童潤前因被告田鸞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年刑保字第124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檢察官依法寄送執行傳票至被告之通訊地址,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拘票、員警製作之報告書、追保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有其2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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