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0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