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59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叔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住彰化縣,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提出債務人林叔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聲請狀債務人之姓名有無誤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