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00號抗告人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相對人 王詮文
簡谷衛 辜建燁 黃加發 吳雁龍 黃有為 楊志民 閻克敏 陳順銘 黃聖涵 謝銘龍 方振籛 郭金柱 趙育菁 葉國順 黃國政 林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本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存在勞動契約,相對人等為勞方,抗告人為資方,兩造間因資遣發生勞資爭議。嗣兩造於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南科管理局)達成勞資爭議調解,其分別為:
(1)抗告人與相對人王詮文、簡谷衛、辜建燁、黃加發4人(下
稱王詮文等4人)於民國105年5月13日之調解內容:①抗告人同意給付王詮文等4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資遣費。②抗告人同意自105年7月31日起於每月最後工作日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內分6期、30萬元至50萬元分9期、50萬元以上分12期平均給付。③抗告人對於上開給付,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2)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雁龍、黃有為、 揚志民 、閻克敏、陳順銘
、黃聖涵、謝銘龍、方振籛、郭金柱、趙育菁、葉國順、黃國政、林振源等13人(下稱吳雁龍等13人)於105年5月23日之調解內容:①抗告人同意給付相對人吳雁龍等13人如附表編號5至17所示之資遣費及未休假代金。②上開資遣費部分,抗告人同意自105年7月31日起於每月最後工作日給付,30萬元以內分6期、30萬元至50萬元分9期、50萬元以上分12期平均給付。③未休假代金部分,抗告人同意於106年1月31日前給付完畢。④抗告人對於上開給付,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然抗告人均未依上開調解內容按期給付資遣費及未休假代金。為此,相對人等17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兩造間調解之內容及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原審就相對人聲請內容全部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抗告人對此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有誠意欲履行上開調解內容,惟抗告人因履行另案關於相對人等17人薪資債權部分致使資金週轉困難,無法履行上開調解內容,希冀再次就資遣費及未休假代金進行協商,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此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於105年5月13日及同年月23日所成立之系爭調解內容,其給付內容明確、特定,且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列法律上禁止、不適於強制執行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且亦與勞資爭議有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60條之規定,自應准予強制執行。從而,原審所為裁定,並無違誤。至抗告人主張資金週轉困難及請求再次協商等情,因法院對聲請強制執行,僅能就形式上為審查,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以外事項及實體事項自無審查權,故抗告人所指上開事項,均非法院依法得以審酌之事項,抗告人以此為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童來好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檢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編號│姓名│資遣費│未休假代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王詮文│122,684元│0元│122,684元│├──┼────┼────────┼───────┼──────┤│2│簡谷衛│543,056元│0元│543,056元│├──┼────┼────────┼───────┼──────┤│3│辜建燁│118,283元│0元│118,283元│├──┼────┼────────┼───────┼──────┤│4│黃加發│83,703元│0元│83,703元│├──┼────┼────────┼───────┼──────┤│5│吳雁龍│92,935元│5,033元│97,968元│├──┼────┼────────┼───────┼──────┤│6│黃有為│231,057元│27,000元│258,057元│├──┼────┼────────┼───────┼──────┤│7│楊志民│106,500元│9,733元│116,233元│├──┼────┼────────┼───────┼──────┤│8│閻克敏│229,518元│10,271元│239,789元│├──┼────┼────────┼───────┼──────┤│9│陳順銘│251,052元│21,175元│272,227元│├──┼────┼────────┼───────┼──────┤│10│黃聖涵│309,721元│5,667元│315,388元│├──┼────┼────────┼───────┼──────┤│11│謝銘龍│144,356元│9,310元│153,666元│├──┼────┼────────┼───────┼──────┤│12│方振籛│275,333元│7,204元│282,537元│├──┼────┼────────┼───────┼──────┤│13│郭金柱│92,901元│3,133元│96,034元│├──┼────┼────────┼───────┼──────┤│14│趙育菁│85,299元│9,467元│94,766元│├──┼────┼────────┼───────┼──────┤│15│葉國順│135,188元│7,954元│143,142元│├──┼────┼────────┼───────┼──────┤│16│黃國政│169,778元│20,167元│189,945元│├──┼────┼────────┼───────┼──────┤│17│林振源│222,894元│3,167元│226,0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