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049號債權人 李增堂 債務人 趙婉而 債務人 趙國忠
一、㈠債務人趙婉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叁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趙國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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