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6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5月2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拾貳元,及其中壹萬捌
仟柒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元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 官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