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9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思霆 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何聰「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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