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 陳家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支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1

陳家益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13年5月15日

33,800元

0000000

2

顏志強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13年5月2日

130,000元

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