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 陳家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支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1
陳家益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13年5月15日
33,800元
0000000
2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13年5月2日
13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