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 邱威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拾肆元及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及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86年4月24日向年債權人借用新臺幣400,000元,約定自86年4月24日起至106年4月24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4.97%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100年07月23日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債務人於86年4月24日向人借用債權新臺幣1,600,000元,約定自86年4月24日起至106年04月24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1.337%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100年06月23日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附表之金額。
(三)債務人於99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300,000元,約定自99年08月31日起至104年08月3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3.26%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100年06月30日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0,024元│100年7月24日起至│百分之4.97│100年8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643,972元│100年6月24日起至│百分之1.337│100年7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53,154元│100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3.26│100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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