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洪國良
被 告 陳邦琦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點
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