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撤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確認信託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確認對於被上訴人之「辦理公司章程
變更及股東名簿變更登記為甲○○名義」,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
不能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第四百六
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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