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1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屋九十六年度房
屋稅單及座落土地之申報現值,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標的物現值之
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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