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769,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6,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