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35號抗告人鐘O舜相對人蔡O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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