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錫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壹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0256號被告詹錫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為不受理判決。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18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0256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死亡,嗣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案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6204克、驗餘淨重0.6182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09號卷),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毒品外包裝袋1個,基於執行之便利及效益,亦一併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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