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金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229號)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金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當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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