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76號
108年度聲字第1490號108年度聲字第1620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仲儀
黃坤池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羈押,因羈押3月期間即將屆滿,且聲請人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仲儀、黃坤池均自民國109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黃仲儀、黃坤池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之。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仲儀、黃坤池經訊問後,均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資料可資佐證,足認涉犯詐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2人犯罪次數多,被告黃仲儀尚有其他案件在本院、臺灣臺中、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審中,被告黃坤池尚另案由本院審理中,均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故均有延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2人既有前述應予延長羈押之事由,其等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