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32號原告 廖柏鈞
被告 江敏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111年易字第46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