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77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銀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違約金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31日
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150元之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19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749550號要旨,倘信用卡持卡人連續三期未能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延長收取違約金亦難以期待債務之履行,故規範違約金收取期數至多不得超過三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