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75號上訴人賓士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文鏗 被上訴人 劉許芳英
張詩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即不服確認上訴人於112年1月14日召開之第3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決議無效;及確認上訴人於111年11月25日召開之第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屋頂平台約定專用」之決議不成立部分,均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查無交易價額或上訴人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各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又前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決議事項不同,經濟目的顯非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2=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