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1號
聲請人 洪炳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熊明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3年10月16日
13,020元
014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