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1號

聲請人 洪炳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熊明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3年10月16日

13,020元

014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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