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2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昇達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411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昇達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3行「車輛及監視器翻拍畫面」應補充更正為「車輛照片、監視器翻拍畫面」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昇達恣意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破壞國家法紀執行之尊嚴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及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偵緝字第4115號卷第6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本件先後3次犯行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手段、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411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116號被告謝昇達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昇達明知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北市○○○○○○○○○○○○○○○○○○區○○○○號碼000-0000號警用重型機車,係為警員 陳仲諭 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竟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7時29分許,在上址持自備之美工刀劃破上開機車椅墊(損失新臺幣【下同】為450元),致令破損不堪使用。
二、謝昇達明知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北市○○○○○○○○○○○○○○○○○○區○○○○號碼000-0000號警用重型機車,係為警員 曹牧軒 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竟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犯意,於110年12月15日14時51分許,在上址持自備之美工刀劃破上開機車椅墊(損失450元),致令破損不堪使用。
三、謝昇達明知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北市○○○○○○○○○○○○○○○○○○區○○○○號碼000-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用重型機車,係為警員陳仲諭、 林承毅 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竟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接續犯意,於111年1月28日2時22分許,在上址持自備之美工刀劃破上開3輛機車椅墊(損失分別為450元、450元、450元),致令破損不堪使用。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查悉上情。
四、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昇達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警員林承毅、陳仲諭、曹牧軒之職務報告、免用發票收據、車輛及監視器翻拍畫面及和解書可供佐証,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8條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嫌。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三所載割破警員陳仲諭及林承毅掌管機車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國家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又被告就上開3次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檢察官程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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