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1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5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1%
002
新臺幣982,754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2.84%
002
新臺幣982,754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408%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8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02,002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2日止
年息2.69%
003
新臺幣702,002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228%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6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8,730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2日止
年息2.69%
004
新臺幣48,730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228%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6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886,747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1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
年息2.38%
005
新臺幣2,886,747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856%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38%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45,168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1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
年息2.38%
006
新臺幣145,168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856%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38%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1,032,015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1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7日止
年息2.81%
007
新臺幣1,032,015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72%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81%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5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3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91%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125號)
一、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下同)100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2%,依房貸借款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下同)107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3%,依2017.03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下同)108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1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8%,依2018.1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67%,依2019.1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6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0%,依2019.1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2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509號可憑,誠屬非是,依2019.1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797,901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
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五份、個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三份。二、繳款明細七份。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四、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511號、回執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