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蔡宗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6,2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宗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5月25日止累計216,297元正未給付,其中59,673元為消費款;153,02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19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9673元蔡宗穎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