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68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貸款總額最高以新臺幣15萬元整為限,本件核准金額為5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固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8月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4,97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93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3年12月1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78,22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93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6年1月1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8,85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36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玉美│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4971││月1日起│││││元│├──────┼──────┼───────┤││││自民國94年8│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5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林玉美│自民國93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5%│││78227││月17日起│││││元│││││├──┼───┼─────┼──────┼──────┼───────┤│003│新臺幣│林玉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48855││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林玉美│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227││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玉美│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85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