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53號聲請人甲○○即大安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壹、上列當事人聲報大安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監察人審查報告係由「 張進德 」出具,惟與大安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其監察人為「廖俊仁」不符,請提出聲請人於清算完結後、於民國97年7月15日股東臨時會前,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
二、97年7月15日股東臨時會股東出席簽到簿。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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