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807號債權人 林洲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奕義 、 呂佳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AH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支票退票理由單者,請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借貸關係);並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請表明請求債務人呂佳玲清償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若無,請撤回此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