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左:
准對台中縣外埔鄉第十七屆村長選舉第六三九號、第六四0號投開票所之全部選票(含空白選票)、選舉人到場領票之名冊,予以封存。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又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公職人員選罷免法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保全證據聲請狀、補充聲請理由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關於聲請證據保全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文碩~B法官陳宗賢~B法官劉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