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6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明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鍾明達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670號判決有罪在案,該判決書於112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地址一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嗣於113年1月10日提起上訴狀到院,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3年3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13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及指定送達地址,此有刑事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參。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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