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告 王日珠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3,6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