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470號債權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仁 債務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3,419,12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顯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法定上限,故債權人超過之利息部分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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