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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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陳金梅 被告 余來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面積約為6平方公尺)拆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9,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6㎡×公告土地現值71,500元/㎡=429,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86,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5,000元【計算式:429,000元+186,000元=6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