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黃麗芬 相對人祥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聰明
李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2項、理由欄第1頁第29行、第2頁第3行及第4行關於「相對人祥佑企業有限公司、李麗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祥佑企業有限公司、游聰明、李麗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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