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第貳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