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張惠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宥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