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20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丁○○、甲○○、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三)提出被告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