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74號原告 劉丞展 被告 賴鳳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足稽(本院卷第2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本院卷第37頁收費答詢表查詢),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