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請人 吳麗敏 (即 吳榮宗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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