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秀錦因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立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上揭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民國108年6月2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36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9年9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緩起訴執行卷宗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本件估算你的犯罪所得有10萬元,有何意見?)沒有。」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13642號卷第143頁反面),該未扣案之10萬元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依卷內證據並無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亦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從而,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就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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