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埔刑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刑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三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於八十八年間曾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確定。詎於緩刑期間,猶不知悔改,復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某日下午五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里鎮○○路五之六十號「馨園七村」組合屋門前,見引擎號碼:四HP─三一八九四O號,YAMAHA廠牌重型機車一部(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該機車原係 廖憲忠 所有,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七時失竊,遭不詳姓名之竊賊棄置該處),已無車牌,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所有之鑰匙一支,開啟機車電門發動後,予以侵占入己,供己騎用。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其騎乘上開機車行經南投縣○里鎮○○路○段愛蘭橋頭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前開鑰匙一支。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廖憲忠於警訊時陳明所有重型機車在被告侵占行為前已失竊之指訴⑶被害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各一份附偵卷及鑰匙一支扣案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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