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常業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