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黃素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國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債務人於民國81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萬元,並以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0000、0000、0000建號不動產設定抵押。經聲請人催討多次未為清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依其所提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該抵押權標的物之現所有權人係「 楊淑貞余京懷余世懿 」,而非相對人,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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