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2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醫療財團法人好心肝基金會好心肝診所代表人 邱世賢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 律師
絲漢德 律師 賈鈞棠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世傑 (局長)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黃鈺君 楊家程 (兼送達代收人)輔助參加人衛生福利部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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