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字第1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壢簡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貞選任辯護人邱秀珠律師
張鈐洋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淑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伍拾 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有關「合約期間自民國103年
3月1日起至105年2月2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合約期間自民國102年3月1日起至105年2月29日止」;及第二十行有關「5萬48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萬5000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係自103年1月14日起至103年6月24日止所為,期間內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50萬元之法定刑刑度,然本件被告為接續犯(詳下述理由),縱其中部分為103年6月18日刑法第339條修正公布施行前所為,揆諸上開說明,其行為終了日為103年6月24日,其行為持續至103年6月18日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公布施行後,無新舊法比較適用,應逕適用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先說明。
三、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以電腦設備製作「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之電磁紀錄,以表示被告從事醫療行為及產生各項醫療費用之用意證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文書論。被告為「守仁堂中醫診所」之負責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人員,其於業務上不實登載如附表「就醫日期」、「疾病名稱」欄所示之醫療紀錄於紙本病歷,再製作「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之電磁紀錄,上傳(申報)至健保署以請領(詐領)醫療費用,足以生損害於該病患就醫紀錄及健保署核付健保醫療費用之正確性。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後復持以行使,登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將不實醫療紀錄登載於紙本病歷、「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之電磁紀錄上,以及將該不實電磁紀錄上傳至健保署以詐領醫療費用,均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空而為,侵害同一之社會公共信用法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部分)或財產法益(詐欺部分),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分別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被告既係以電腦設備將業務登載不實醫療內容之電磁紀錄上傳健保署以詐領醫療費用,則被告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與詐欺取財兩罪間,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四、爰審酌被告身為執業醫師,具有相當的社會地位,且應知全民健保制度對於臺灣社會安全與國民健康保障發揮重大功能,近年來卻因財務狀況不佳,面臨停辦危機,已成為全民長期關注的焦點,被告竟不知潔身自愛,擅行自創就醫紀錄以詐領醫療費用,惡性非輕,惟念其事後尚能坦認犯行,且詐得之總金額為新台幣55,000元,尚非鉅額;以及被告年紀為63歲,其配偶 郭政興 前得肝惡性腫瘤,已於104年1月9日去世,被告須獨自照顧患有慢性精神病之女兒(見104年度偵字第13455號卷第127、1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3455號被告林淑貞女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張鈐洋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淑貞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段○○○號「守仁堂中醫診所」之負責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並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嗣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合約期間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105年2月29日止,醫事機構代碼:0000000000號),依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應對保險對象實際為醫療行為,按實際就診次數、依病情、病歷記載所開藥品及醫療服務內容,據實向健保署申報領取健保費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期間,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對象,並未於附表一所示就醫日期前往守仁堂中醫診所看診,竟仍以增刷附表一所示病患之健保IC卡之方式虛偽掛號後,將如附表一所示疾病名稱欄內所示之不實醫療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病歷文書上,復據以製作不實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像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電磁紀錄文書檔案,透過電腦連線方式,將前揭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醫療費用而行使之,使健保署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之就醫紀錄給付醫療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5萬4,880元,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保險對象之醫療記錄完整性、診斷結果之正確性及健保署查核醫療費用給付之正確性。
二、案經健保署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淑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宋怡芳 、 宋宜真 、 張美雲 與 黃志中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守仁堂中醫診所診所基本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如附表所示保險對象宋宜真等人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守仁堂中醫診所病歷表影本、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刑法第339條雖於被告犯罪期間內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之接續犯行既延至新法施行後之103年6月24日,自應適用新法規定處斷,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書後,向健保局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行為,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在前揭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等電磁紀錄文書,分就如附表所示保險對象各次就醫紀錄所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核屬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地差距上俱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作為詐領健保費用之詐術行使,係以一申報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四、至移送意旨另認被告亦明知 曾許勿 、 張新豪 、 張昀 茹等保險對象,各僅於附表二所示就醫期間前往守仁堂中醫診所看診8次,竟仍以增刷曾許勿、張新豪、張昀等人之健保IC卡之方式虛偽掛號各4次後,將不實醫療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病歷文書上,復據以製作不實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像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電磁紀錄文書檔案,透過電腦連線方式,將前揭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醫療費用而行使之,使健保署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之就醫紀錄給付醫療費用,總計5,280元,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二保險對象之醫療記錄完整性、診斷結果之正確性及健保署查核醫療費用給付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修正前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辯稱:曾許勿、張新豪、 張昀茹 實際上有來看診,但看診次數伊忘記了等語。經查: 曾木榮 於健保署訪查時陳稱:伊母親曾許勿有時候會請伊持曾許勿之健保卡前往守仁堂中醫診所領藥,但是哪幾次伊忘記了等語,而健保署之函送資料,亦未將曾許勿、張新豪、張昀茹等保險對象,列為守仁堂中醫診列為虛報醫療費用之計算,此觀該等函送資料之訪問保險對象摘要欄位、違法事證研判欄位自明,故曾許勿、張新豪、張昀茹究係何時間未實際前往守仁堂中醫診所看診,並非得以詳實釐清,從而曾許勿、張新豪、張昀茹等保險對象確實曾至守仁堂中醫診所看診,僅係看診次數不明,故移送機關所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已存疑義,而此部分又無相當之證據可認該等保險對象皆未前往守仁堂中醫診所看診,依照罪疑唯輕原則,自難逕將被告論以此部分之刑責。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被告涉犯犯罪事實欄之犯行間具有接續犯關係,屬實質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7日
檢察官廖榮寬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孫瑜繁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保險對象│就醫日期│疾病名稱│申請費用│實際使用人│├──┼────┼──────┼──────────┼────┼───────┤│一│ 林泳舟 │103年2月21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宋宜真│││├──────┼──────────┼────┤││││103年2月28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3月10日│急性胃炎,未提及出血│440元││││├──────┼──────────┼────┤││││103年3月17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3月24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4月3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5月5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二│ 林泳廷 │103年2月21日│急性胃炎,未提及出血│440元│宋宜真│││├──────┼──────────┼────┤││││103年2月28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3月10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3月17日│急性胃炎,未提及出血│440元││││├──────┼──────────┼────┤││││103年3月24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5月5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三│ 林映均 │103年2月21日│其他月經疾患及其他女│440元│宋宜真│││││性生殖道之異常出血│││││├──────┼──────────┼────┤││││103年2月28日│白帶(未明示感染性)│440元││││├──────┼──────────┼────┤││││103年3月10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3月17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3月24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4月3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5月5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四│宋怡芳│103年2月21日│其他月經疾患及其他女│440元│宋宜真│││││性生殖道之異常出血│││││├──────┼──────────┼────┤││││103年2月28日│腰痛│440元││││├──────┼──────────┼────┤││││103年3月10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3月17日│白帶(未明示感染性)│440元││││├──────┼──────────┼────┤││││103年3月24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4月3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5月5日│其他月經疾患及其他女│440元││││││性生殖道之異常出血│││├──┼────┼──────┼──────────┼────┼───────┤│五│ 徐聖堯 │103年2月21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宋宜真│││├──────┼──────────┼────┤││││103年2月28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3月10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3月17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3月24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4月3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5月5日│急性胃炎,未提及出血│440元││├──┼────┼──────┼──────────┼────┼───────┤│六│ 徐于惠 │103年2月21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宋宜真│││├──────┼──────────┼────┤││││103年2月28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3月10日│其他月經疾患及其他女│440元││││││性生殖道之異常出血│││││├──────┼──────────┼────┤││││103年3月17日│白帶(未明示感染性)│440元││││├──────┼──────────┼────┤││││103年3月24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4月3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5月5日│其他月經疾患及其他女│440元││││││性生殖道之異常出血│││├──┼────┼──────┼──────────┼────┼───────┤│七│ 黃聖軒 │103年1月14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黃志中│││├──────┼──────────┼────┤││││103年1月27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2月15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2月24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00元││││├──────┼──────────┼────┤││││103年2月28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3月21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3月28日│腰痛│440元││││├──────┼──────────┼────┤││││103年4月14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4月23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5月5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5月13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5月27日│腰痛│440元││├──┼────┼──────┼──────────┼────┼───────┤│八│ 陳麗敏 │103年1月14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黃志中│││├──────┼──────────┼────┤││││103年1月27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2月15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2月24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00元││││├──────┼──────────┼────┤││││103年2月28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3月21日│腰痛│440元││││├──────┼──────────┼────┤││││103年3月28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4月14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4月23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5月5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5月13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5月27日│腰痛│440元││├──┼────┼──────┼──────────┼────┼───────┤│九│ 黃慶豪 │103年1月14日│功能性腹瀉│440元│黃志中│││├──────┼──────────┼────┤││││103年1月27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2月15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2月24日│急性支氣管炎│400元││││├──────┼──────────┼────┤││││103年2月28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3月21日│腰痛│440元││││├──────┼──────────┼────┤││││103年3月28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4月14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4月23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5月5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5月13日│腰痛│440元││││├──────┼──────────┼────┤││││103年5月27日│急性胃炎,未提及出血│440元││├──┼────┼──────┼──────────┼────┼───────┤│十│ 鍾詹福 │103年3月15日│腰痛│440元│張美雲│││├──────┼──────────┼────┤││││103年3月27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4月8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4月28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5月25日│腰痛│440元││││├──────┼──────────┼────┤││││103年6月5日│急性胃炎,未提及出血│440元││││├──────┼──────────┼────┤││││103年6月12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6月24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十一│ 鍾雨龍 │103年3月15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3月27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4月8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4月28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5月25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6月5日│急性胃炎,未提及出血│440元││││├──────┼──────────┼────┤││││103年6月12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6月24日│腰痛│440元││├──┼────┼──────┼──────────┼────┼───────┤│十二│ 鍾雨文 │103年3月15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張美雲│││├──────┼──────────┼────┤││││103年3月27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4月8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4月28日│皮膚及皮下組織疾患│440元││││├──────┼──────────┼────┤││││103年5月25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6月5日│腰痛│440元││││├──────┼──────────┼────┤││││103年6月12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6月24日│功能性腹瀉│440元││├──┼────┼──────┼──────────┼────┼───────┤│十三│ 曾茂興 │103年1月6日│功能性腹瀉│440元│曾木榮│││├──────┼──────────┼────┤││││103年1月18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1月25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2月8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2月22日│腰痛│440元││││├──────┼──────────┼────┤││││103年3月5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3月18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4月5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4月12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4月25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5月10日│急性鼻咽炎(感冒)│440元││││├──────┼──────────┼────┤││││103年5月30日│腰痛│440元││├──┼────┼──────┼──────────┼────┼───────┤│十四│ 曾華生 │103年1月6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曾木榮│││├──────┼──────────┼────┤││││103年1月18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1月25日│腰痛│440元││││├──────┼──────────┼────┤││││103年2月8日│急性胃炎,未提及出血│440元││││├──────┼──────────┼────┤││││103年2月22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3月5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3月18日│功能性腹瀉│440元││││├──────┼──────────┼────┤││││103年4月5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4月12日│急性支氣管炎│440元││││├──────┼──────────┼────┤││││103年4月25日│腰痛│440元││││├──────┼──────────┼────┤││││103年5月10日│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440元││││││道表徵│││││├──────┼──────────┼────┤││││103年5月30日│功能性腹瀉│440元││└──┴────┴──────┴──────────┴────┴───────┘附表二┌──┬────┬────────┬──────┬──────┬──────┬──────┬──────┐│編號│保險對象│就醫期間│就醫次數│實際就醫次數│申請費用共計│實際詐領費用│實際使用人│├──┼────┼────────┼──────┼──────┼──────┼──────┼──────┤│一│曾許勿│103年1月6日至103│12次│8次│5280元(每次│1760元│曾木榮││││年5月30日│││440元)│││├──┼────┼────────┼──────┼──────┼──────┼──────┼──────┤│二│張新豪│103年1月7日至103│16次│8次│7040元(每次│1760元│ 張錦潭 ││││年5月27日│││440元)││ 鄭惠玲 │├──┼────┼────────┼──────┼──────┼──────┼──────┼──────┤│三│張昀茹│103年1月1日至103│16次│8次│7040元(每次│1760元│張錦潭││││年5月27日│││440元)││鄭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