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廖憲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南舘實業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埔│102年2月25日│367,000元│PSA0000000││││限公司│心分行│││││├──┼───────┼───────┼───────┼────────┼────────┼──┤│002│南舘實業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埔│102年2月25日│367,000元│PSA0000000││││限公司│心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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