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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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245號債權人 徐永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家偶金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每月工資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薪資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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