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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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債權人 詹桂美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邱國寶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之核發係依債權人聲請狀請求金額新台幣300,000元,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請求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整,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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